1.2222建號建物(除停車位不點交外)拍定後點交;2198建號建物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民國112年11月8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表示2198建號建物係停車場及公設;2222建號建物目前由其自行居住使用,有位於B2之車位,車位編號係51、52號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停車位部分係屬建物共同使用部分,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故此部分不點交。
4.抵押權登記於拍定後塗銷。
5.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