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件拍賣標的571建號建物據本院現場查封時作為停車場使用,電聯管理委員會管理員趙先生表示債務人持分不足一停車位。本件為拍賣停車位,故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且因無法特定債務人所有應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

2.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仍以重測後之面積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