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件拍賣標的1047建號建物據本院112度司執字第40620號現場履勘時在場第三人王○正(債務人之兄長)稱現由其出租予李○平使用居住,租賃期間自111年8月1日起至115年7月31日止,每月租金18,000元。建物目視無增建,除客廳牆面有漏水外無其他影響交易之特殊情形。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2.拍賣標的經在場人稱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無發生過火災事件,亦非屬列管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另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輻射、有無地震受創,請應買人注意。

3.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