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72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
2.104年9月25日現場查封時,第三人威圖有限公司在場稱1472建號建物係基於租賃關係居住使用,租期自104年6月7日起至105年6月6日止等語。112年8月7日現場履勘時,第三人威圖有限公司經理沈○渝在場陳稱租約至113年8月6日,且其另向債務人承租車位編號26號等語;依謄本所示,1472建號建物無車位。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因原租約於本件查封後拍賣前已終止,而新租約係訂立於本件查封之後,不得對抗債權人,故1472建物建物拍定後點交。
4.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5.抵押權登記於拍定後塗銷。
6.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