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65建號建物(除停車位外)拍定後點交。

2.民國112年8月7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在場陳稱1465建號建物係空屋,無出租,有配附5個車位,分別係位於B1平面22至26號,26號車位由威圖有限公司承租中,22、23號車位誠泰文教基金會承租中。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停車位部分係共同使用部分建物之所有權應有部分,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故此部分不點交。

4.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
、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5.抵押權登記於拍定後塗銷。

6.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7.*公設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