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0866、63528建號建物拍定後不點交。

2.民國112年3月21日現場執時,第三人即債務人之子孫楊○傑在場陳稱建物由其姐楊○善居住使用,係向債務人借用,約已使用3至4年等語;頂樓平台另有鐵皮屋,惟非本次拍賣範圍,拍定後相關權利義務應自行處理。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63528建號建物係未登記建物;本件拍賣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112年4月13日函覆稱63528建號建物係位於陽台之垂直增建違章建築,現況材質非屬新穎,且無施工中之情事,將現況拍照存證辦理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

4.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