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件拍賣658地號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部分為道路,部分為雜林,部分有門牌號碼平鎮區新光路4段45巷8號及10號建物及6號屋後搭蓋之增建物占用,部分有鐵架車棚及鐵皮搭建之車庫占用,以上請投標人注意。
2.本件僅拍賣土地,不含地上物、建物,且其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實際占用情形以鑑界為準,拍定後就土地遭占用之部分不點交,其餘部分依現況點交。另土地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有無臨路,或使用上有無其他限制(如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等),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
3.本件為變價分割共有物拍賣程序,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2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4.本件拍賣標的物上之建物,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並由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提出相關文件證明者,則就坐落之拍賣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或其他亦主張得優先承買之人對其他人是否有優先承買權發生爭執時,就此須(由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另行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