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拍賣之土地據地政人員指界稱部分雜草雜林,部分為門牌龍源路1210之113號鐵皮建物占用,經債權人現場向鄰居查報表示,為債務人母親之前夫代為管理,拍定後,雜草雜林部分點交,其餘不點交。

2.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3.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4.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結果為準。如重測結果致土地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優先承買權人、其他利害關係人等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5.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上之建物,非在拍賣範圍之列,且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拍定後請自理;惟如係基於租地建屋關係而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