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015地號上有建物(蘆竹區新興街273巷53號廠房,面對廠房門口左方4層樓建物),1016地號為空地、停車鐵架。另據1015地號之謄本所載,1015地號上有490建號坐落。
2.本件僅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分管契約,且債務人於其上亦無實際占用之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3.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其上是否確實有建物、或是否有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座落,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結果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應自行前往查看。拍定後不得以有無建物或其他占用之物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上開建物及工作物或其他座落於土地上之物,均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4.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5.本件土地之優先承買權情形如下,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請應買人注意:
(1)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屬公同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