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拍定後不點交。

2.民國112年9月1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之配偶在場稱495號建物由債務人及家屬居住使用,且與53號2樓之2建物(即496建號建物)內部相通,有獨立出入口,有配附車位,位於B1之23、24號,係機械車位,均由債務人及家屬使用,但不清楚495、496建號各對應之車位號碼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因495建號與496建號打通使用,無從特定495建號實際界址,故拍定後不點交,請應買人注意。

4.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5.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6.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