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建物共有人余○玢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具狀陳報物現由其佔有使用管理,屋況正常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無抵押權設定登記。

4.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全部標的一併買受;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5.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