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至現場履勘,債務人不在場,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稱:「102-1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基隆市七堵區華新二路124之2號』建物(以下簡稱124之2號建物)東方約600公尺處,其上為雜木林,無路可達」等語。

2.本件僅拍賣土地(1筆)應有部分。上開124之2號建物非本件拍賣標的;又系封土地上倘另有其他定著物、農林作物,亦非本件拍賣標的。上開124之2號建物、及其他定著物、農林作物占用系封土地之權源均不明,拍定後,渠等與系封土地間之占有使用收益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

3.依據民國112年12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稱:「勘估標的土地位於山坡地保育區內,使用地類別為林業用地,主要用途供營林及其設施使用。由於地處偏遠地區,海拔高度約於240公尺至300公尺間,且無路可達,交通運輸不便利,土地利用條件較差。地區不動產利用:農業化。土地開發利用速度:緩慢。民生必須取得便利性:不便利。公害發生:無。地勢:緩坡。土地所屬位置:裡地」等語。

4.拍定後不點交。

5.本件係拍賣土地(1筆)應有部分。倘非土地共有人拍定(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