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件標的建物假扣押查封時據在場人表示目前有人居住,屋後空間為公共設施,另履勘現場時據第三人在場表示標的建物出租予宏總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期間自111年3月1日至116年2 月28日止),作為員工宿舍使用,據地政人員稱無增建。惟本件標的物實際使用狀況,仍請投標人應自行至現場瞭解後俾決定是否應買,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2.本件停車位之所有權爭議據債務人陳報經本院110年訴字1208號判決在案,本件停車位之有無及實際編號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或向大樓管理委員會查詢,停車位不在點交之列且拍定後應買人不得以停車位有無為由請求撤銷其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3.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4.本件標的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費、瓦斯費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5.本件執行標的如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及命債權人查報或函警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