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32-20、1932-66土地,拍定後依查封時之現況點交。

2.1932-30、1932-38、1932-53、1932-56土地僅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本件拍賣土地經本院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1932-20、1932-66地號土地雜草叢生。1932-38、1932-53、1932-56土地均為水溝,1932-30為道路,惟是否有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

4.以上情形係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不動產之所在位置,並依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所作成,至於不動產實際之位置、其上究有無建物或其他工作物或其他之物占用,仍應依地政鑑界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於投標前自行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有無建物或其他占用之物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5.本件拍賣標的設有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6.本件拍賣1932-20、1932-30、1932-56、1932-66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如符合同條例第34條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