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為區分所有建物之共同基地,且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查封時建物為債務人自住,拍定後依現況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3.建物登記謄本記載本件標的含1個停車位,車位編號10號(位於B1),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是否屬實及其實際使用情形,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此部分因係屬建物共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4.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5.本院已將所知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事件等)於使用情形欄載明,惟縱無記載,亦非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有無該等情事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6.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7.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