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據本院民國112年9月15日查封筆錄所載,債務人在場稱建物由其及家人自住使用,無出租或出借他人;地政人員指稱457地號土地為拍賣建物坐落之基地,406地號土地係道路。本件拍賣建物係集合住宅。另依鑑定報告記載建物牆面部分有壁癌及油漆剝落,一處天花板鋼筋裸露,請應買人自行注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向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本件建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2.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3.本件執行標的建物部分,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
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並洽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
此為由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4.本標內暫編第929建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且無獨立出入口,拍定後拍定人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