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據本院民國106年7月19日查封筆錄所載,本件拍賣標的為空地;112年11月8日履勘筆錄所載,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標的上為雜草林木叢生,無建物或地上物坐落。復依鑑價報告記載拍賣標的現況為草皮及樹木,未直接臨路。上開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注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向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2.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3.本件拍賣土地之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為「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惟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主管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4.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應買,但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者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私法人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5.本件拍賣土地之現況僅依地政機關指界之大致範圍為記載,實際範圍及使用情形,仍以地政機關鑑界之結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