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抵押權拍定後全部塗銷。

2.本件土地查封時,經地政人員指界後,發現土地上有新北市土城區中央路4段185巷10號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之內)坐落,有無租地建屋不明,使用權源不明,建物如有租地建屋情形,承租人對土地有優先承購權。又上述建物於查封前既已存在,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3.本件拍賣土地,土地使用分區:住宅區。

4.另經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稱:本件拍賣土地係屬64使字第1828號使用執照(64建字第226號建造執照)申請建築基地之範圍內,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主張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