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本標拍賣土地經本院民國108年12月11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1594地號土地部分道路、部分種植芒果樹、菜園;1595地號土地為雜林、道路、墳墓,1596地號土地為雜林,1597地號土地為種植苦茶樹;1598地號土地現經種植苦茶樹及蔬菜,另部分有二間鐵皮屋(似作為工寮使用)坐落。另道路部分,是否有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

3.以上情形係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不動產之所在位置,並依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所作成,至於不動產實際之位置、其上究有無建物或其他工作物或其他之物占用,仍應依地政鑑界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於投標前自行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有無建物或其他占用之物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上開建物及工作物或其他座落於土地上之物,均非在本件拍賣之範圍,拍定後應自行向占用人協商解決。

4.優先承買權:
(1)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之標的到場應買拍得,則該標的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公同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