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件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其使用依法應由共有人協議之,拍定後不點交,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一)如由共有人應買拍定,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二)如非共有人應買拍定,尚須通知共有人優先承買。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三)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須經相當時日,嗣程序完備後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於確定前均不退還所繳保證金及價金,請投標人注意。

2.現場揭示查封時,按鈴無人應門。經法院囑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派員查明使用情形,該分局函覆:由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使用。

3.另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經初步調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若有因調查限度難以查明,致與鑑價報告內容所載容有出入者,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再行投標。

4.本件標的無抵押權設定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