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2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697地號為道路,777地號上有多筆建物(中正路28號及無門牌建物)座落,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2.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其上是否確實有建物、或是否有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座落,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結果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應自行前往查看。拍定後不得以有無建物或其他占用之物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上開建物及工作物或其他座落於土地上之物,均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3.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4.本件標的物按甲、乙標別順序拍賣,如其中一宗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本院仍得依職權選擇撤銷超額標別之拍定。
5.本件777地號上有建物座落,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建物非在本件拍賣範圍之內,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與建物所有權人洽商相關事宜。又777地號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