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本標無抵押權。
3.本件查封物分甲、乙標分別拍賣,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指定按上開各標順序拍賣,如其中一宗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宗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定。
4.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5.本標義德段789地號土地大部分為「月眉圳」用地,小部分為三星路5段155、157、163號房屋後之基地。
6.上開建物使用義德段789地號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其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規定則有優先承買權。其中建物之所有權人對於土地主張優先承買時,則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