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件分甲、乙標依次順序拍賣,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

2.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本件無抵押權之設定。


3.本件土地查封時,經地政人員指界後,發現519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樹林區(下同)育英街135巷1弄22號建物與育英街93號建物中間之空地;512地號土地則位於上開519地號土地後方;592地號土地位於育英街137號建物前方斜坡;590地號土地位於育英街137號建物旁路口。

4.本件拍賣512、519、592地號土地,土地使用分區:第一種住宅區;590地號土地,土地使用分區:道路用地。

5.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各筆土地共有人對各該筆土地有優先承購權。

6.另經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稱:本件拍賣519地號土地係屬61使字第660號使用執照(61建字第128號建造執照)申請建築基地之範圍內,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主張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