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債權人即共有人許○勝稱,本件拍賣標的屋內外及樓梯間之物品或係債務人即共有人陳○明及他人所堆放,並未出租或出借與他人。屋內動產不在拍賣範圍內,如拍定後債務人或第三人尚留有價值之遺留物在場,尚須依強制執行法第100條之規定辦理,請應買人注意,土地使用分區為第肆種商業區(原屬第參種商業區)。
2.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台北市政府消防局112年8月21日北市消調字第號1123033477函覆,自95年迄今無受理旨揭地址火災及救護案件紀錄;經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網站所公告,所有已發現的放射性污染建築物(通稱輻射屋)均為民國71年至73年建造之建物,其使用執照核發日期在71年11月至75年1月間,本件建築物完成日期為82年7月23日非屬前揭公告區間;經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112年8月25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123060169號函覆,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台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2年8月22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26154848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