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件拍賣標的4969建號建物未配賦停車位,其使用情形如下,參酌本院110年司執字第42834號拍賣公告所載:ヾ台北市大安地政事務所111年12月19日北市大地測字第1117016820號函所示,約有77.52平方公尺係由該大樓之管委會、電梯、樓梯間、梯廳、公用走道使用,因於查封前即占有使用,且屬供大樓住戶通行之公用空間,此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ゝ依不動產登記謄本之記載,騎樓登記面積68.93平方公尺,因屬公眾通行之空間,此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另依民國112年3月27日履勘筆錄所載,標的4969建號建物(除上開ヾゝ部分)無人使用、已斷電,屋內放置有三座招財物品;另現場一間房間裡面放置垃圾及雜物,該房間位於5517建號內;另有一台東元營業用冷氣位於5511建號內;另有一台置於走道後方之冷氣冷卻水塔,位於標的4969建號之範圍內。位於4969建物後方及右方(面對敦化南路之右方)至圍牆間空地上擺放之2台冷卻水塔及排煙管及垃圾等雜物均非位於4969建物之範圍內。 

2.惟據次承租人加州椰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加州椰子公司)112年10月20日陳報狀檢附之租賃契約書所示,本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