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件拍賣標的於本院112年8月11日現場履勘時,地政人員稱本件拍賣標的為雜草或休耕期之田地,另依債權人112年8月24日陳報,本件標的現因休耕,無種植農作物,亦未出租予他人。

2.債務人113年1月9日具狀陳報稱本件土地與鄰近之農田水利會所有之水溝用地有界線不明之紛爭,請應買人注意。

3.本件僅拍賣土地,拍定後依查封時之現況點交。

4.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5.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三十四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6.本件土地1215、1216地號為重劃區耕地,依法「承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耕地現耕之其他共有人」、「毗連耕地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若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