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件拍賣標的於本院112年8月11日現場履勘時,地政人員稱本件拍賣標的為雜草或休耕期之田地,另依債權人112年8月24日陳報,本件標的現因休耕,無種植農作物,亦未出租予他人。
2.債務人113年1月9日具狀陳報稱本件土地未經鑑界測量,且與鄰近同區段土地上之房屋有越界占用之糾紛,另與鄰近之農田水利會所有之水溝用地亦有界線不明之紛爭,請應買人注意。
3.本件僅拍賣土地,拍定後依查封時之現況點交。
4.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5.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三十四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6.本件土地1187地號為重劃區耕地,依法「承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耕地現耕之其他共有人」、「毗連耕地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