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丁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2.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之順序,則依標順序依序開標,如其中一標或數標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3.本標於民國112年10月3日到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該土地約位於拱照高支64號(FC73)電線桿前湖泊所在之土地及部分道路用地及道路旁鐵皮屋部分占用,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本標拍定後不點交。另土地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亦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4.本標執行標的所屬地號,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或有法令及行政之使用上或其他限制,不得於拍定後持該等限制事由向本院聲明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本件投標。
5.本件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資訊,以資參酌評估。
6.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