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件執行標的按甲標、乙標、丙標順序依序開標,倘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敷清償全部之執行費用、土地稅、土地增值稅、相關稅費及本件(含併案、參分)債權額全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本院亦將職權撤銷拍定,返還原繳價金予拍定人,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於應買前詳加注意。
2.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0日會同債權人代理人、鑑價人員、地政人員至現場履勘。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略稱:「系爭75-1地號土地位於鹿寮幹線128B8256GG48電線桿西方約100公尺,無路可達且為雜木林。76地號土地位於上開電線桿西方約130公尺,部分作為通行道路使用。39-1地號土地位於紅色涼亭前的鹿寮公車站牌東南方約30公尺,部分道路,部分為雜木林」等語。
3.依據民國112年9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75-1地號土地位於鹿寮幹線128B8256GG48電線桿西方約100公尺,為雜木林。76地號土地位於上開電線桿西方約130公尺,部分作為通行道路使用,部分有建物占用。39-1地號土地部分為華新二路。市場及學校接近性差。75-1、76、39-1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