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6日偕同地政人員履勘現場,系爭455土地為社區道路用地。

2.鑑價報告載明:系爭土地為平鎮區南昌街36巷1-14號住戶之通行巷道。

3.本件依現況點交。

4.本件標的物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5.依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12年8月29日函稱:系爭土地重測前為同區平鎮段35-270地號,為(83)桃縣工建使字第438、437、436、435、434、433、432、431、430、429、428、427、413、412號使用執照之基地內通路。請投標人自行評估是否參加應買,不得事後據此主張撤銷拍定。現況為既成道路,自應有容忍通行之義務。

6.本件拍賣土地之現況僅依地政機關指界之大致範圍為記載,實際範圍及使用情形,仍以地政機關鑑界之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又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