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件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據地政人員指稱,147地號土地為空地;155、225、299地號土地為水溝;317地號土地為空地及水溝。另據債權人陳報,147地號土地有租賃契約,租期自民國112年1月1日起至民國114年12月31日止。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由應買人自行查明。

3.本件標的物147地號土地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4.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5.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6.本件拍賣標的土地為一般農業區水利用地。

7.法院業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