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件僅拍賣土地,拍定後依查封時之現況點交。

2.依查封筆錄及地政人員指稱,本件147地號土地為竹林及一個鐵棚占用,權屬及占有權源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以上情形係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不動產之所在位置,並依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所作成,至於不動產實際之位置、其上究有無建物或其他工作物或其他之物占用,仍應依地政鑑界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於投標前自行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有無建物或其他占用之物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上開建物及工作物或其他座落於土地上之物,均非在本件拍賣之範圍,拍定後應自行向占用人協商解決。

4.本件標的物分甲、乙標分別拍賣,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如其中一宗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本院仍得撤銷超額部分之拍定。又債務人應自行注意並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物,請應買人注意。

5.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6.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本件土地為觀音(草漯地區)都市計畫(民國98年3月4日)之第一種住宅區(註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