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件僅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據地政人員指稱,本件土地上有雜林、香蕉樹、水泥水管。

3.以上情形係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不動產之所在位置,並依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所作成,至於不動產實際之位置、其上究有無建物或其他工作物或其他之物占用,仍應依地政鑑界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於投標前自行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有無建物或其他占用之物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上開建物及工作物或其他座落於土地上之物,均非在本件拍賣之範圍,拍定後應自行向占用人協商解決。

4.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本件土地為中壢市(過嶺地區)楊梅鎮(高榮地區)新屋鄉(頭洲地區)觀音鄉(富源地區)都市計畫(民國79年11月29日)之農業區,惟上開證明書僅供參考,上開計劃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5.優先承買權:
(1)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屬公同共有關係,其優先承買權之行使,應由全體公同共有人共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