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31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第三人李小姐在場稱房屋係由其家人承租,屋內有電梯,1樓、頂樓有漏水,頂樓有鐵皮,但未完全包覆,另據地政人員稱642地號為道路,本件房屋有增建。嗣第三人陳先生陳報租約,其向債務人承租本件標的,租約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6年12月30日止,每月租金4萬元,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2.據鑑價報告所載,對於海砂屋、輻射屋、凶宅等情形,就本件標的已以網路查詢方式,查無相關記載資訊,另依鑑價報告所附之照片所示,屋內有多處漏水痕跡。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3.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