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亦查無債務人現實占用情形,拍定後不點交。

2.本院112年7月25日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標的土地現為山坡地雜林,未鄰路,鄰近道路為福人路75巷。

3.本件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之標的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4.本件標的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

5.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