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件標的土地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稱標的土地上有門牌號碼平鎮區復旦路二段241巷7弄11號、4號、6號之建物部份占用,部份木棉瓦建物占用,部份為雜林、道路;另據債權人查報稱標的土地部分遭相鄰土地240地號興建加強磚造房屋,246地號土地興建鐵皮屋,244地號土地興建石棉瓦屋占用。惟其使用土地權源不明,地上建物不在拍賣範圍,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自行解決土地使用關係,實際使用狀況,請投標人仍應自行至現場瞭解後俾決定是否應買。
2.拍賣之標的物均係應有部分,債務人復未基於分管契約而實際占用特定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
3.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4.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之標的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5.本件如有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及地上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