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件建物於查封前即由第三人合法占用,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2.依本件查封筆錄記載及債權人調查不動產現況後陳報,本件標的物現出租予第三人沈OO,前簽訂之租約已到期,未簽訂新租約,現為不定期租賃契約。又依本件鑑價報告記載,本件標的維護狀況普通,有居住痕跡。

3.依本院110年司執字第106286號案件鑑價報告記載,本件建物依肉眼判斷,於臥室窗框下方有些許壁癌,尚無嚴重滲漏水、鋼筋外露或水泥塊剝落等重大瑕疵。經該案鑑定人詢問社區管理員及監委,其表示本件建物並未持有停車位。

4.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依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111年3月5日蘆警分刑字第1110005644號函復,本件建物最近五年內並無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