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件係拍賣土地:
1、據地政人員於查封指界稱:1054地號土地為房屋門牌號【桃園市新屋區新榮路292巷1之1號】前之道路,部分為該屋庭園之花圃占用。
2、上開建物使用土地權源不明,且非本件拍賣範圍,請應買人注意。
2.本件業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復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其上是否有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座落,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結果為準。
3.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4.本件標的物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5.本件標的物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則依分別標價合併計價,各該總價達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本件標的物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即按各標順序依序拍賣,如其中一筆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筆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開標之順序。
6.本件拍賣標的物上之建物,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並由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提出相關文件證明者,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