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據本院民國112年8月16日查封筆錄所載,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地政人員指稱拍賣土地上為雜草林木叢生。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兩造均未陳報共有人間有分管約定及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
2.本件拍賣標的分A至O標分別拍賣,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用、稅款及本件債權額時,
其餘各標雖高於底價,仍不予拍定,縱已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若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順序,請
應買人注意。
3.本件標的物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4.本件拍賣標的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拍定後需調查有無優先承
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必待無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始得由拍定人繳交尾款,取得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
5.依本件前案鑑定報告記載:本次標的土地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列管汙染源查詢為有廢棄物(營建混合物、事業活動產生之
一般性垃圾),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自行解決。
6.本件拍賣標的均為非都市土地,係特定農業區水利用地,上開土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