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件拍賣標的,債務人並無現實占有之情形,拍定後不點交。
2.據地政人員指稱,101─69、102─16、111─52、111─53、112─22地號土地為桃園市桃園區莊敬路一段181巷道;103─1地號土地為巴黎伯爵社區內一小角。
3.據債權人查報本件標的含4個停車位,位於地下二樓,車位編號2、39、60、61號,惟停車位編號未於建物登記謄本中載明,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是否屬實及其實際使用情形,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聲請減少或撤銷拍定;又此部分因係屬建物共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4.本件標的物103地號及3149建號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5.依桃園市桃園區地政事務所民國112年5月12日桃地所登字第1120005631號函稱:「建築管理處函略以地號因分割增加102─16、111─52、101─69、111─53、112─22基地面積不變,因該基地面積並無因分割而變動,是旨揭上開地號等5筆土地應仍屬該建案即新埔段3149至3515建號等建物之建築基地。」。
6.本件拍賣之建物,法院卷內依通常調查所得足以影響交易之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