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拍賣之土地據地政人員指界稱220地號為雜草,42-1地號為雜樹林,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2.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3.依鑑價報告記載:42-1、220地號使用分區為一般農業區/遊憩用地,經查其土地建物參考資訊檔登載「桃園市政府106年度12月29日府地用地第1060318294號核准變更編定,限依興辦事業計畫作為蚵間度假村使用」,惟經現場勘查標的現況無相關開發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