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件執行標的土地部分為空地部分,種植樹木,位於柯林社區活動中心前之土地,且為宜蘭縣冬山鄉公所占有使用中,該土地上亦立有一告示牌,其內容為:『本筆土地經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字第391號判決確定,冬山鄉公所就系爭土地有權占有使用,且本所就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有所有權,如有侵害或毀損者,本所當依法追究,以維權利』,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2.本件標的地號,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或有法令及行政之使用上或其他限制,不得於拍定後持該等限制事由向本院聲明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本件投標。

3.本件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資訊,以資參酌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