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件執行標的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與他共有人之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2.本件執行標的所屬土地,目前有貨櫃屋座落及種有香蕉樹,權源不明。
3.(一)本件標的土地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二)本件標的土地地上物種植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規定有優先承買權。
4.本件於拍定後仍需耗費相當時間與程序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意願等相關資料,請拍定人耐心等候,如有優先承買權人聲明優先承買且合於相關優先承買權行使之要件,則本院將於該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價金後,無息退還原拍定人本件之投標保證金,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本件投標。
5.本件執行標的所屬地號,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或有法令及行政之使用上或其他限制,不得於拍定後持該等限制事由向本院聲明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本件投標。
6.本件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資訊,以資參酌評估。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7.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