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上物為種植農作物、放置雜物與水泥構造設施等使用。

2.地上樹木倘屬宜蘭縣樹木保護自治條例所規定列管受保護者,應依該條例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3.以書面方式按現狀點交,地上物概由得標人自理。

4.*本案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不動產招標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