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3.本件標的於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為休耕水田;於112年5月16日至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現況為稻田,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於拍定後不點交。

4.本標地號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5.本標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其A.出租耕地之承租人。B.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C.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

6.本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編定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惟是否得興建房屋或有無經套繪管制不明,仍應依建築法等相關規定,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