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點交。
2.宜蘭地方法院 110 年 3 月 24 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453-2 地號土地部分為空地,部分為蘇東北路 15 號建物坐落其上。(2) 453-4地號土地部分為空地,部分為蘇東北路 15 之 1 號建物坐落其上(3)453-14 地號土地有蘇東北路 15 之 12 號建物坐落其上(4)453-17 地號土地部分為空地,部分為蘇東北路 15 之 12 號建物坐落其上(5)453-15 有蘇東北路 15 之 13 號建物坐落其上。(6)453-16 地號土地部分為空地,部分為蘇東北路 15 之 13 號建物坐落其上(7)453-20 地號土地為空地。
3.本分署 111 年 7 月 15 日現場履勘時,兩間房屋均為空屋,另據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蘇澳分局 111 年 8 月 23 日查復:該兩址無人居住。
4.如義務人未到場指定開標之順序時,本分署則按各順序依次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本案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各項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本分署亦得撤銷之。
5.本案係借調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