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2.本件標的於民國112年7月10日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以電線桿(安武幹線29分之3,B8764,HA23)為中心,182、212、218、225地號土地分別位於西北方100公尺、西北方150公尺、西北方70公尺、西方10公尺處,其上為雜木林、無路可達。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故於拍定後不點交。

3.本件標的之使用分區:182地號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為「倉儲區(五)」;212、218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為「保護區」;225地號土地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為「乙種工業區(四)」。四筆土地均無三七五租約登記。惟都市計畫分區嗣後是否變更?何時變更?如何變更?均屬地方政府權限,應買人仍應自行向各地方政府查明最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情形,以利應買之參考。

4.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就共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