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件分標拍賣,如其中一標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且賣得價金較高,亦不為拍定;縱經拍定,本院亦得撤銷超額部分之拍定。又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債務人未到場指定,則由本院指定。

2.本標拍賣土地經本院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標的位於基隆市七堵區華新二路118號東方42公尺處,部分經種植作物、部分道路,餘為雜木林。

3.僅拍賣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用之特定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4.本件拍賣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公同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須全體公同共有人共同行使,若無法全體共行使時,不得單獨主張優先承買。

5.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如因重測之結果,致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6.投標人應提出國民身分證或相類之身分證明文件,如委託他人代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