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件於現場指界時,地政人員稱標的物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樹林區名園街15號後方之道路至名園街9巷6號前方之道路,長度約40 公尺,為道路用地,無建物占用。

2.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及有無訂立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3.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應依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謄本所載為準,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注意,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座落地點、坐落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
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或實際面積與謄本不符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4.依據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示,本件拍賣標的為70樹使字第1659號使用執照、69樹使字第2780號部分使用執照申請範圍之建築基地,載示為6公尺指定道路,另查建築基地正面臨接8公尺計畫道路,側面臨6公尺既成巷道(指定道路)退讓之土地,依臺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5條第3款規定,將道路縮面積計算納入建築基地範圍屬該照之法定空地,非依規定不得分割、移轉,並不得重複使用。是本件拍賣標的物,與地上區分所有建物分離拍賣時
,有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