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件建物查封時,現場大門深鎖,債務人不在場。後經法院囑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派員查訪,目前由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居住使用,本件拍定後點交。
2.因法院欠缺完整資訊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故無法保證本件拍賣標的絕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以及建物內無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或無其他足以影響本件不動產交易價值之特殊情事。而法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及警局回函等相關資料揭示於前,以供應買人參酌。惟應買人仍應於投標前自行向相關機關、不動產仲介業者或周遭四鄰查明有無前開情事,並於投標前審慎評估房屋狀況以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日後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賣或減少價金,請應買人注意。
3.因債務人居住於本件標的內,屋內動產並不在拍賣範圍內,如拍定後債務人尚遺留有價值之遺留物在現場,法院尚須依強制執行法第100條之規定命拍定人保管遺留物、拍照、造具遺留物清冊陳報法院、限期債務人領回、鑑價、詢價、拍賣等,請投標人注意。
4.上列不動產設定之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5.刊登於新聞紙或網站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